各二级学院、各部门:
为全面掌握我院各二级学院、部门国际合作交流协议签署情况,进一步规范协议管理,现组织开展相关协议摸排工作。具体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摸排范围
1.以二级学院或部门名义,与境内外中介机构、境外高校等签署的国际合作交流协议,含学生交流、教师交流、科研合作等类型;
2.仅限2026年5月15日仍在有效期内的协议。
请各单位如实填写和上报《国际合作交流协议签署情况表》(详见附件),并于2026年5月22日16:00前报送至行政楼A305罗老师处。
二、协议签署和管理说明
根据《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办法》(浙财大东〔2026〕5号)文件第十六条规定,国际交流与合作协议须以学院名义签署,由国际交流中心对协议实行统一管理。各二级学院、部门对外开展合作交流工作,须严格遵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,协议内容按院内流程完成审核后,方可由学院正式签署。
国际合作交流中心
2026年5月15日